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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来往大陆的有关规定

随着海峡两岸的交往日益加深,台湾同胞来往祖国大陆的人数也逐年呈现上升趋势。在台湾同胞来往大陆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式各样的问题,其中包括如何办理延期手续、如何补办“台胞证”、超过“台胞证”的有效期又要如何处理等实际问题。为了能使台湾同胞在出现问题后,能够及时的加以解决,在此结合大陆的有关规定,做一简要介绍。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16条明确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多次入出境手续和相应期限的暂住手续”。即台湾同胞及其随行家属可以根据自己在大陆停留时间的长短来决定办理相关的入出境的手续,其中包括在大陆停留时间的长短;而且公安机关也应当根据台湾同胞的要求,在法律或者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为其办理相关的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该《管理办法》于1992年5月1日正式实施。《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第三章则集中规定了台湾同胞来往大陆应当如何提出申请、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等内容。当然,《管理办法》对台胞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因此,广大台胞在祖国大陆期间一定要遵守相关规定,以免受到不必要的处罚。
    
    由此不难看出,国家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形式对台湾同胞来往大陆的问题加以规定,足以说明祖国大陆对台湾同胞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表明,台湾同胞来往祖国大陆,必须要遵守上述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
    
    二、台湾同胞如何办理“台胞证”
    
    《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旅行证件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所谓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就是台胞通常所称的“台胞证”或“通行证”。它是台胞在大陆时证明其身份合法有效的证件。若不慎丢失,则还需在大陆补办“临时台胞证”后,待其返回台湾后再重新办理新的证件。因此一定要妥善保管。
    
    1、办理“台胞证”的手续及其相应的期限规定
    
    首先,台胞第一次前往祖国大陆时需要办理的事宜。
    
    第一次前往祖国大陆的台胞,可先行前往设在香港的中国旅行社,即“港中旅”,提出要来大陆的申请后,即可办理有效期为三个月的“台胞证”。该证件属于临时性证件,适用于台胞来祖国大陆观光、探亲、短期商务考查等事宜。可以说,台胞在取得该证件后,就取得了来往大陆的合法资格。
    
    其次,台胞在大陆期间可以申请延期停留。
    
    台胞持“港中旅”签发的证件,在该证件有效期内,均可合法进入大陆。台胞在大陆期间,因合理原因而不能在“台胞证”有效期内按时离境的话,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的入出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延长其在大陆的停留期。有关申请延长停留期的具体规定,主要由台胞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制定。现就北京市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简要介绍如下:
    
    如前所述,若台胞有合理原因不能按时离境,可以申请延长停留期。其中“合理原因”是主要包括因病而无法离境的、在大陆的相关事宜未能处理完毕。若台胞有上述情况,可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延期三个月;前后一共可申请二次。也就是说,台胞在取得了“港中旅”签发的三个月的有效证件后,再加上其在大陆可申请两次延期,每次可申请延期三个月,其在大陆的合法停留期共计有九个月的时间。可以说,在长达九个月的时间内,台胞应当可以将有关事务处理完毕。
    
    当然,在现实情况中,的确有些台胞还是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里处理完相关事务,他们还需要在大陆停留更长的时间。有鉴于此,公安机关针对此种情况,规定了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的有关规定。
    
    2、台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
    
    首先,“多次入出境签注”的有效期一般是一年,最长的有限期是五年。台胞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申请办理不同有效期的“多次入出境签注”;同时公安机关也会根据台胞的不同需求,及其符合的条件发给不同有效期限的“入出境签注”。
    
    其次,可以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签注”的人员。
    
    若台胞在九个月的时间里仍无法处理完相关事务,的确需要再次延长在大陆的停留期的,就必须要向当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入出境管理处1999年6月制定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延期须知》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多次签注的台胞主要包括以下八类人员:(1)在大陆有投资的;(2)经批准在大陆就业的;(3)在“三资企业”、境外企业常驻机构中任职及被聘用的;(4)经批准在大陆进修、学习的;(5)与大陆居民结婚的台湾居民及其子女;(6)在大陆购置房产的;(7)寄养在大陆亲属处的未成年子女(即16岁以下);(8)外国驻华常驻机构的工作的配偶子女系台湾居民的。
    
    第三,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的手续及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根据台胞的申请,视不同情况及所符合的条件,分别签发不同期限的“多次入出境签注”。结合上述可以申请多次签注的八类人员具体说明如下:
    
    (1)在大陆有投资的台胞、及经批准在大陆就业、及在“三资企业”、境外企业常驻机构中任职及被聘用的台胞,在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被聘用的证明文件、劳动部门签发的“劳动就业许可证”,及所在地台办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台胞,一般可申请1—2年的“多次入出境签注”。上述台胞的随行家属,主要是指配偶及子女,在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后,如户口登记、婚姻证明,亦可同时申请办理与台胞同一期限的“多次入出境签注”。
    
    另外,符合上述条件的台胞,若在企业中担任首席代表或董事长的职务,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可申请有效期为2年的“多次入出境签注”。
    
    (2)经批准在大陆进修、学习的台胞,应当提供录取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和国家(或市)教委出具的录取证明。符合该条件的台胞,一般可申请1—2年的“多次入出境签注”。需要提醒台胞注意的是,此类“多次入出境签注”的有效期是从台胞被录取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其进入祖国大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的。
    
    (3)因婚姻关系而需要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的台胞,应当提供大陆居民的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结婚证明、台胞所申报的临时户口;其子女还须出示《出生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文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台胞,可以申请办理有效期为的1年“多次入出境签注”。
    
    (4)在大陆购置房产的台胞,应当提供注明台胞姓名的房契、或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房产部门出具的与购置房产有关的证明,及由房产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临时户口。符合此类条件的台胞,可申请办理1—2年的“多次入出境签注”。
    
    (5)寄养在大陆亲属处的未成年子女(即16岁以下),在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时,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寄养关系证明和受托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6)外国驻华常驻机构的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系台胞的,应当提供该工作人员的护照、在京居留证及其复印件、及准确性关系证明后,公安机关将根据该工作人员签证的有效期,决定其配偶子女可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的有效期。比如,该工作人员的签证有效期是五年,但其已华四年,则其配偶女子只能申请办理有效期为1年的“多次入出境签注”。
    
    三、办理“多次入境签注”时需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费用
    
    1、申请办理“台胞证”延期时,需要准备2寸照片一张(黑白、彩色均可),填写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港澳台侨证件延期、补发申请审批表》即可。
    
    相关办理费用是每申请延期一次,即延期三个月,需交纳人民币25元。
    
    2、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时,需要准备2寸照片三张(黑白、彩色均可),填写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港澳台侨证件延期、补发申请审批表》,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根据申请人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分为:申请人是在大陆就业的台胞,提供劳动部门签发的“就业许可证”;申请人是首席代表的,提供首席代表证;申请人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提供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首先应当提供的是营业执照的副本;其次该营业执照必须是已经通过工商年检,在有效期内;最后所提供的复印件应当复印在B5纸上。
    
    相关办理费用是人民币105元。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台胞证”有效期的计算。
    
    “台胞证”的有效期均从证件签发之日起计算,而且“台胞证”上也明确注明了有效期的起止时间。而不是有些台胞所理解的,从他们进入祖国大陆之日起计算“台胞证”的有效期。现实情况中的确发现有些台胞,因为按照他们从进入祖国大陆之日起计算其“台胞证”的有效期,因而造成了在大陆的“逾期居留”。
    
    2、“台胞证”丢失后如何补办。
    
    因为“台胞证”是台胞在大陆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若不慎丢失,势必会影响到台胞在祖国大陆的出行。台胞在补办“台胞证”时,首先应当在前往丢失地的派出所办理书面的“报失证明”或者前往当地公安分局的外事科办理“遗失证明”,然后将上述证明材料提供至当地市公安局入出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台胞证”。等其回台湾后再重新申请办理正式的“台胞证”。
    
    3、超过“台胞证”有效期后仍滞留在大陆的,如何办理。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超过“台胞证”有效期后仍滞留在大陆的,属于“逾期非法居留”,可以“处以警告,单处或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逾期居留的台胞,按以下手续办理:
    
    (1)本人亲自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提供书面陈述并说明过期原因;
    
    (2)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教育;
    
    (3)台胞提供2寸照片一张(黑白、彩色均可),填写《港澳台侨证件延期、补发申请审批表》;
    
    (4)公安机关出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每逾期一日罚款人民币100元计算;
    
    (5)公安机关将已超过有效期的“台胞证”延期一个月的有效,该有效期自处罚之日起计算。台胞必须该有效期内离境。
    
    综上所述只是台胞在祖国大陆期间,有关“台胞证”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办理上述事宜时,应当由台胞本人亲自前往有关的机关办理手续,这样不仅可以向有关机关说明情况,也可以避免因中介问题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万一发生问题,最好与当地台办或专门处理涉台事务的法律机构取得联系,以便处理好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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