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账公司如何合理
代账公司企业所得税:板发现自己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很大,财税筹划,需要要缴纳大笔的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希望利用捐赠的形式支持我国的社会公益事业,建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个人所得税:分次纳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按次计算征收的,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把握这个特点,学会对个人收入适当划分次数,一次性支付的费用,通过改变支付方式,变成多次支付,多次领取,就可分次申报纳税。
享受优惠政策:代账公司入驻洼地,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能够达到的效果。
财税信息通知
因此,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意见均不正确。对参加“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适用“营改增”试点的相关规定,财税管理,即依照《、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条和《、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条规定,分两种情况处理:所销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代理,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二种意见对销售行为的定性正确,但是适用税率有误。案例中,该单位出售的汽车和设备都已计提过折旧,符合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界定。但由于该文件是在“营改增”以前发布的,因而第四条第二款第项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原增值税纳税人,而不适用于参加“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
第三种意见同样是适用税率有误。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即使符合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二款第项关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时间规定,但该法条所称“按照适用税率”,是指该货物类固定资产本身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而非该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项目时该项目所适用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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