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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实质和核心,就是责任制、奖惩制。没有严格的责任,赏罚不分明,合同制就会流于形式。前几年,我国形成的"三角债"什么原因?就是不按《合同法》办事,不履行合同,擅自违约,不依法办事的结果。所以,健全经济责任制,严肃合同纪律,对于推行和健全合同制,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都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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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实(这是认定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主
要包括:
①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②当事人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③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④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等。
(2)不履行经济合同的事实,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引起的。当事人的过错,可分为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两种:
故意违约: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某一行为将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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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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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或规定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形式大体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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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金的概念。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
根据合同的种类及违约形式不同,承担违约责任的大、小也应适情况而定,与《合同法》相配套的各行政法规对此应做出明确规定。
违约金既具有赔偿性又具有惩罚性。
(2)违约金分为法定和约定两种。
①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上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承付的违约金(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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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金的支付应体现合理性。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适当增、减,从而保证支付违约金额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符合,以体现违约补救的合理性。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及支付期限应明确约定。
为了避免在违约金交付问题上发生争议,合同当事人还应在合同的违约条款中,明确约定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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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签约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而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1)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明;
(2)定金具有担保作用,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付定金作为债权保。债务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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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为了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1)支付赔偿金必须具备两个特殊条件:
①违约行为确实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②支付违约金后还不足以补偿此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违反合同一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2)赔偿的范围。损失一般包括财产的损毁、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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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违约金、定金、赔偿金以外的其他适用于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形式,大多属于各种具本合同的特殊违约责任,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规加以具体规定。
这是一条含义十分广泛的规定。至于究竟采取什么样的补救措施,应视合同的类型和具体违约情况而定。
如: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交货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修理有缺陷的货物、更换货物或减低价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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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这是国际惯例普通承认的免责条件。遇有不可抗力发生,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赔偿责任。
(2)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时,无过错(受侵害)的一方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可不负赔偿责任,且有赔偿请求权。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免责条件。如:保险合同中投保方如果故意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负赔偿责任。又如:财产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方擅自将租赁的财产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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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还可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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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后,如果对方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应继续履行,如果确定已无能力履行,则应赔偿对方损失;
(2)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应按"财务管理规定"的经费项目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接受违约金的一方,应首先将此款用于弥补企业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用自行扣压对方货物及款项的办法来充抵违约或赔偿金。
违约责任不能单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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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中共规定了15种合同。具体是:买卖合同,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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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供、需双方为有偿转让一定数量的标的,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它是联结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纽带,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是在经济往中使用最频繁的一种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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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其买卖合同的性质划分,大致可分为: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农副产品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买卖合同四大类(知识产权类合同在技术合同中阐述):
(1)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①供应合同:主要是国家按系统有计划地分配物资和商品或当事人之间为了生产、生活需要而签订的合同。一般按年度计划签订,供应合同又可分为订货合同和供货合同;
②产销合同:这种合同主要指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为了买卖工业产品(或商品)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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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工矿或农副产品买卖合同,应尽量使用全国统一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于示范文本不适用而使用经市工商局批准的自制合同文本的,必须做到:条款要齐备、内容应明确具体,有国家规定的要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要双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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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名称。产品的名称、种类繁多,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统一、明确,以免发生误会和分歧。
(3)产品数量和计算单位。计算单位标准应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按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执行。
(4)产品的规格、质量(等级)。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合同双方商定。
(5)产品的包装。应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合同双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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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贸易法的一个分支。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以及同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其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货物买卖是涉外合同的基础(运输--运输合同;保险--保险合同;货币支付--货币支付合同……)。从而构成国际货物买卖法。
85、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
在国际货物买卖法方面,主要的国际公约有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篡的1964年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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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约不具有强制性,任意性较强。
(2)只要当事人双方约定,可全部排除公约的适用。
(3)可以部分排除。如:本合同适用公约,但××条款适用中国法律。
(4)对公约的规定,双方可协商修改。
(5)如果合同中未约定适用××国法律,只能适用公约。
(6)不适用公约的买卖:
①供私人或家庭消费使用的合同,不适用公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②以拍卖方式达成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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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种类较多,各类合同内容都不尽相同,它们都有着各自特点,但也都有其共同点,从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内容分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开头部分。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全称、住址、订约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订约的词句,合同的名称、编号等。
②合同的结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数,双方当事人的签字。
开头和结尾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和有效条件的主要问题,全称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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