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期限和程序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期不得超过二十天。否则,由海关对有关进出口货物按规定进行处理。特殊情况的,在担保期限内申请延长担保期限的,由海关审核确定适当予以延期。
暂时进口货物的担保期限按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六个月内。
问:申请担保的程序如何?
答:申请担保的程序:
1、凡符合申请担保条件的货物,由申请担保人向想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海关进行审核后,确定担保的形式。
2、以保证金形式申请担保的,由报关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有关货物的进口税费等额的保证金。海关后去保证今后,向报关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
3、以保证函形式申请担保的,由担保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并加盖担保人的公章,一份留海关备案,另一份由担保人留存。
问:如何办理担保销案?
答:根据海关规定,申请担保人必须在担保期满时间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其中已缴纳保证金的,由报关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向海关办理退还保证金和销案手续;以保证函向海关申请担保的,由申请担保人凭留存的一份保证函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
问: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那些?
答:担保人应在担保期限届满以前,履行向海关承诺的义务。如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进境,或不办进口手续向海关缴纳进口税款、向海关提供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单证等等,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
对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的,向海关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1、将保证金抵作税款,责令报关人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处以罚款;
2、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3、暂停或取消报关人的报关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