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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在沪投资,有哪些必须的手续要注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幷报送下列:

1.设立外资申请书(包括投资协议书,独资除外)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资投资企业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进行验资),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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