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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静海经济开发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开发区的招商引资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赋予开发区管委会相应的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权限,实行开发区一个窗口对外。由照前一站式服务向建设期和全过程服务过渡,在开发区建立无费区和无干扰区,使开发区形成拴心留人,促进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成为发展机遇最多,交易成本最低,社会信用最好的开发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包括老区、新区、团泊风景区和天宇科技园)。

第二章 土地规划管理
第四条 开发区总体规划方案经批准后,报县规划土地管理局备案,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洽谈项目、核定规划区内的土地出让价格、提出规划要求,县规划土地管理局与项目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签字盖章手续。

第三章 项目报批报建管理
第六条 办理项目报批手续
静海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进行一站式审批,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领办。手续材料齐备的,当场办结审批手续。当场不能办结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内资项目不超过3个工作日,外资项目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在项目报建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在正常审批权限范围内,自手续材料齐备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7-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1、土地规划手续:开发区管委会提供征地报建文件,报县规划土地管理局备案,县规划土地管理局负责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选址意见书》三证一书。
2、消防审批:在工程图纸及相关文件上报后,县公安消防大队应及时组织完成消防审批。超出县审批权限需报市局审批的项目,由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向市局报批。
3、环保审批:手续材料齐备后,县环保局应及时完成环保审批。超出县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县环保局负责向市局报批。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境评估或专项分析,可边建设边评估(分析)。县环保局负责组织评估或专项分析设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并于项目投产前经过环保验收。
4、建设项目报建:施工图纸经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在质量监督和监理公司入驻的情况下,可采取边建设边办理相关手续的办法先开工建设。开发区负责备齐相关资料后,再履行建设项目报建程序。
5、林木采伐报批:项目建设中需采伐林木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县林业局发放《采伐证》,由开发区负责按照总体规划搞好绿化。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八条 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县职能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实行开发区管委会代缴(房地产项目除外),上述有关职能部门不直接对企业收费。
第九条 下列报建费用免收: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规划设计费和地名费、设计招标代理费、自来水配套费、配套费、绿化风险金、排水设施建设费、界桩费、契税。
第十条 下列报建收费项目按照制定的标准,由开发区按年度向县直职能部门统一缴纳。包括:土地登记费、业务费、土地测量费、招投标管理费、施工合同审查费、墙改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费、质量监督费、土地登记证工本费、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
第十一条 下列部门所收费用,由开发区和物价局按最低限核定统一标准后由职能部门收取。包括:劳动局、技术监督局、卫生防疫站、环保局、水利局。

第五章 执法检查管理
第十二条 县职能部门入区执行公务须提前与开发区管委会,提交检查对象、检查计划、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等,先由开发区通知企业按职能部门要求做好准备,在商定的时间内,由开发区指定专人陪同执法部门进入企业,按预定计划进行检查。同一职能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收费每年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由开发区与有关职能部门另行商定。

第六章 人事及劳动用工管理
第十三条 开发区设立劳动服务窗口,在县劳动部门的配合下为区内企业招聘人才、招收员工服务。
第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评审、认定区内各级各类人才的职称和技术等级。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静海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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