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进沪登记审批手续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一九八九年二月一十一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二、适合对象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是指由科技人员自愿结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营和服务的经济实体。
三、具体条件、申请开办集体或私营科技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经营范围。
(二)有八名以上(包括八名)专职人员(私营科技经营机构不包括投资者),其中至少有三名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专职科技人员以及必要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创办人须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有发明创造、或有科技管理经验、或有一定的技术专长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停薪留职、离休、退休、待业人员)。
(四)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其注册资金在一万元以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其注册资金在五万元以上;并有必要的设施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明确的组织章程。
二、申请开办民营科技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经营范围。
(二)至少有一名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职科技人员。
(三)创办人须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有发明创造、或有科技管理经验、或有一定技术专长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停薪留职、离休、退休、待业人员)。
(四)注册资金在二千元以上,并有必要的设施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完整的财务帐册。个人合伙开办的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还须有合伙人签订的包括各自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或合伙终止等事项的书面协议件
四、提交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组织章程(包括机构宗旨、经济性质、专业技术领域、经营范围、人员组成、法人代表、资金来源、财产归属、核算形式和分配办法等内容);
(三)科技经营机构登记表(由市科委统一印制);
(四)资金信用证明或验资协明;
(五)创办人及专职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六)申请开办易燃、易爆、高空、高压、剧毒、放射性、建筑工程、医药、卫生、食品、计量器具等专业领域的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还必须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外省市科技人员来沪开办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还须提交当地乡、镇(或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解释权为:上海市科委
地址:人民大道200号8楼 总机63212810
具体办理部门:各区、县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