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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来沪设立公司(企业)登记审批手续

一、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0日国务院第一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ll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号令)
3、《上海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补充规定》(1989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1989]30号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1993年12月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第156号令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6、《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3号令)

二、开办单位的性质、类型
1、各地来沪投资开办单位的性质、凡是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其他企业)、凡是营利性的中介组织。
2、限制投资的几种情况
(1)各地三资企业来沪投资的、其注册资本未到位、或未依法向我国税务机关纳税的;
(2)各地有限公司来沪投资的、其对外投资总额已经超过其净资产的5O%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三、申报书证材料
(一)一般企业(工厂、商店、经营部、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中介组织)
l、应该由投资人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设立申请报告;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企业法人注册资本起点为3万元;
5、企业章程;
6、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5种:无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如因为经济犯罪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为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满5年;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破产后未满3年;因为违法企业被吊销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未满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审批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书证文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
1、全体股东签名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
3、公司名称预选核准通知书;
4、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5、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公司章程;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批明;生产型、批发型的注册资本50万元;商业零售型的3O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型的10万元。
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9、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
10、公司住所证明(购买的产权证明;租用的,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并出示原产权证明);凡是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书证。

(三)股份有限公司
1、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
3、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4、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6、公司章程;
7、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8、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起点注册资本1000万元;
9、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公司住所证明。
13、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专项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四)分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如分公司负责人的情况,姓名、上海住所、联系电话、其他从业人员就业情况等)。

四、各地来沪投资办企业的办事程序
1、投资者或者其代理人或者共同委托人提出申请;
2、向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企业登记表格;
3、由投资人方面依法如实填写;
4、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5、公司名称受理申请后10日内核准或者驳回;
6、受理企业登记后(各种材料,包括专项审批文件齐备后)30日内核准或者驳回;
7、公司名称核准预先登记的,企业应该在6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
8、投资人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开业受理通知书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登记规费后,领取营业执照及其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9、企业获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就是企业成立之日。持执照办理代码、刻制公章,办理代码税务登记证,去银行开户。

五、企业登记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企业登记领取执照后,依法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经营。如领照后6个月未营业的,视同歇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收缴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公章,并告知其开户银行。企业营业后应当依法于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O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加年度检验。违者依法处罚。

解释权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上海长安路1001号长安大厦

电话:6317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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