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单位在上海设立办事机构登记审批手续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关于外地单位在上海设立办事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1993]1O号)
二、适合对象除金融、新闻等单位以及港、澳、台地区和“三资”企业外的外地单位。
三、条件
(一)国务院各部委及所属的部级特大型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副部级以上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办事处;
(二)地市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部属大型企业设联络处;
(三)县级人民政府、地方国营大中型企业设工作处;
(四)有专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五)有固定办公场所(租用房租赁期一年以上)。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设立驻上海办事机构:
1、凡申请设立驻上海办事处的,须持派出单位给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公函(内容包括办事机构的业务范围及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行政级别、人员编制、办公地址、负责人等)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协作办行文答复。
2、凡申请设立驻上海联络处的,须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部委的批准件和派出单位给市政府协作办的公函(内容同上),由其上级单位驻上海办事处同意挂靠并向市政府协作办公室行文申报,由市政府协作办批准。
3、凡申请设立驻上海工作处的,须持派出单位给本市区(县)政府的公函(内容同上),及其上级单位的批准件,由其上级单位驻上海联络处(若无,则由省(市)级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同意挂靠并向本市区(县)政府协作办行文申报,由本市区(县)政府协作办批准。
(二)外地单位驻上海办事机构经审核批准后,由市政府协作办或区(县)政府协作办发给《驻上海办事机构登记证》并负责年检。
五、机构管理
(一)外地单位驻上海办事机构在受其派出单位领导外,接受上海有关部门的协调和管理。
(二)上海市和区(县)政府协作办分别负责对各自审批成立的驻上海办事机构的联络、服务、协调工作。
(三)外地单位驻上海办事机构的办公地址和负责人变更、机构的撤销等,须及时报市、区(县)政府协作办备案。
(四)外地单位驻上海办事机构须经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开展“四代”(代购、代销、代加工、代运输)业务,任何办事机构不得以“四代”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五)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部级以上的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进沪常住户口指标,由市政府协作办公会同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核定。地、县级人民政府驻沪机构工作人员可申报工作蓝印户口,其他办事机构的人员一律申报暂寄住户口。
(六)外地单位驻上海办事机构在上海建房、购房、申请银行帐户、汽车牌照、安装电话、煤气,以及子女借托、借读等,需持《驻上海办事机构登记证》副本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解释权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
具体办理部门:市府协作办
联络处地址:武宁南路85号12楼1206室
电话:62463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