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早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就有了劳务派遣,由于政策等各种因素的限制,很多外国企业在华代表处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为了便于对这些外国企业在华代表处的管理以及保障外企代表处雇员的合法权益,于1980年出台了《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规定外国企业在华代表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招收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进行办理,这便是我国劳务派遣的雏形。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的逐渐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