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佣回扣、送禮招待也會觸法嗎?
問:退佣回扣、送禮招待也會觸法嗎?
答:台商在大陸經常以「退佣回扣」或「送禮招待」來獲得市場,參與投資,但自1997年10月起,對大陸的公司、企業主管或工作人員進行賄賂,不僅大陸的公司人員要判刑,台商也必須受罰;而且更必須小心的是,這項刑法新規定,對大陸的公、民營各種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獨資的三資企業都適用。
過去大陸全國人大會有制訂《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規定》,對於向中國大陸的公司、企業行賄罪僅限於國有企業人員,而且規範不明確,對於行賄的當事人也無任何處罰規定,以致大陸國有企業索賄、受賄的情事,在台商圈內廣泛流傳;但新《刑法》正式施行後,將商業受賄罪(163條)及商業行賄罪(164條)正式納入。
為了在改革開放之後,建立新的經濟秩序,大陸刑法的商業受賄罪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較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沒收財產」。在此公司、企業工作人員指的是,公、民營公司董、監事或者員工都包括在內,但國有企業人員量刑,則依貪污賄賂罪之特別規定,罪刑更重,最高可判處死刑。至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依解釋則只要受賄人意識到行賄人有利益要求即成立,不一定要已進行利益交換。另外大陸立法部門也注意到,除一般受賄罪外,索取非法回扣退佣、手續費的情形也極為嚴重,因而特別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也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數額較大則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這項規定另詳細解釋為「經濟活動中,為了順利達成交易,按照法律規定或貿易習慣,收取回扣、手續費是合法的,但必須明白收歸於公司帳目。」因而一般合法的房地產仲介費、土地投資仲介費、買賣介紹費,若依國家法令進行,公開列於公司的帳上,則不在處罰的範圍內。
中國大陸在立法過程中,注意到「受賄與行賄是相互依存、不可分離」,因而也在其《刑法》第164條,商業行賄罪的條款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而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除了行賄的企業員工受罰之外,企業的直接主管人員也必須受懲處。至於何謂「數額巨大的」依全國人大會懲治貪污罪的補充規定,受賄1萬元以上,即視為數額巨大。
台商一旦不慎觸犯這項行賄罪名,在被追訴前,尚有減免刑罰機會,新《刑法》第164條第三項規定「行賄人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也就是在檢察機關正式立案之前,主動到案說明自己的行賄行為,並配合偵察,則可減輕或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