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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招用、辞退、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江苏)

1、招用: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职工,在所在地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自行招收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2、劳动合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被录用职工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劳动合同期内的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在治疗期间,疗养期间,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企业均不得辞退。 劳动合同期内,因企业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多余的职工或者根据劳动合同规定需辞退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企业工资的补偿金;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3、工资与薪金: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标准、分配形式与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主决定。中方职工的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同行业国有企业平均工资水平120%的原则确定,工资调整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和居民生活费用债格指数多增、少增和不增。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在聘用合同中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为职工延长时间的劳动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300%的工资。
     4、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中方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退休医疗保险。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提取住房补助基金,由企业工会监督,用于解决职工住房。
     5、劳动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须缩短工作时间的,由企业自定。企业必须严格控制加班时间和人数,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劳动时间的,应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不得违背职工意愿,强令职工加班,不得给予末参加加班的职工任何处罚,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以及探亲、婚丧、分娩和计划生育等假期,上述节假日期间,企业应照常支付工资。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规定,改善劳动条件并接受所在劳动部门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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