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有何刑责?
问: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有何刑责?
答:在此先说明「妨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首先介绍「虚报注册资本、騙取公司登记罪」,与台湾一般办理公司登记的过程相比较,台商在中国大陆很容易触犯这项罪名一般而言,在台湾办理公司登记事项,经常委由代书、工商登记代理人、会计师代办,公司登记资本额,在经由银行出示存款证明之后,除非是面市公司或者证券商、旅行社等政府管理较为严格的事业,否则所谓「注册资本」大都只是表面帐目而已,台湾对此管理较为宽松。
但在大陆「假资金证明,真公司营运」,除了违反大陆公司法的规定外,新《刑法》第158条也明文规定「申請公司登记使用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诈欺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騙公司登记领导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等对公司直接领导人员判处三年以下徒刑,而且企业单位要处5%以下,1%以上的注册资本额罚金,中国大陆对此的立法理由是「皮包公司」会擾乱市场经济而虚设注册登记资本,无法真正承担风险责任。
另一类也是违反公司管理秩序罪的是「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中国大陆新《刑法》第159规定,公司在设立时,有虚假出资的情况,或者出资后有抽逃资本的,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台商要注意本条「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区别规定,依大陆解释「抽逃出资是指故意将注册资本长期滞留在公司之外,或大额资金抽回长期不参与公司的资金周转,从事帐外经营活动」等,而「虚假出资」的情况则是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大陆刑法关于出资的新规定。
另外大陆新的《刑法》160条、第161条也分别对公司在募集股东或发行股票时,编造虚假内容,或提供不实财务会计报表给社会大众、股东,分别予以五年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规定,台商除了避免自身触犯法律之外,如遭到大陆的企业侵害,也可以据此向当地司法机关进行控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