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规定为何?
大陆对外商提供的最佳投资条件,除了企业所得及股利所得免税规定外,莫过于采以「登记手册」即可进口原材料保税的制度,但此制度弊端甚多。
依据大陆加工贸易合同(即进料及来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进口物料,从进口之日起必须在一年内加工出口报核完毕,但超过一年的未出口部分可展期加工,企业甚至将进口货物擅自内销却申请展期以拖延核销。虽然海关对有些合同以期限过长不合理不同意再展期,但因没有统一规定,各地海关灵活掌握的做法很难规范,而且也给执法的随意性开了口。除此之外,对商品的加工贸易合同,大陆全国海关也无统一的耗料定额标准。各海关掌握不一致,同一种商品,甚至在同一个企业加工,由不同海关核销差别很大。
大陆海关在1995年11月前早已完成「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理」,内容计有12条,最后一条即是「本规定自1995年11月27日起实施」。大陆国务院遂于去年11月6日,以国函(1995)109号文件,发出「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覆」,该文件中主要作下列几项规定:
1.国务院决定对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即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包括经批准可以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凭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向指定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进出口料件保证金台帐,加工成品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出口,经海关核销后,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对在保税区和「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内进行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2.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批合同,核查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及加工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防止「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活动。
经营加工贸易单位一律在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向加工生产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中国银行申请开立银行保证金台帐。
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根据加工经营贸易单位提交的合同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进行审核,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签「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经经营加工贸易单位,由其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保证金台帐手续。
中国银行根据海关开具的联系单,为经营加工贸易单位设立保证金台帐,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及主管海关,由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凭此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经营加贸易单位在实际进口料件时,应按规定的比例交纳进口税。在规定的加工期限内,加工的成品全部出口后,主管海关核销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单,通知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和中国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海关和中国银行要建立按月对帐制度,发挥各自监督作用。
3.经营加工贸易单位逾期不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的,中国银行不再对其设立新的保证金台帐;未按合同加工出口而内销且不及时缴纳进口税款的,由海关会同税务部门、银行追缴税款,或由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开户银行根据海关开出的税票将该单位「存款」直接划入国库;对有走私行为的,海关按规定补征税款,依法处理,并由海关停止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外经贸主管部门取消其加工贸易经营权。
大陆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在全国进出口总值中,已占很大比重,1995年达到47%。大陆为支持加工贸易的发展,规定加工贸易所需料件免税进口。但实际上加工贸易的产品有相当部分没有复出口,转销到国内市场,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冲击了大陆国内工业生产。为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打系走私犯罪活动,保证大陆国家税收,保护大陆国内工业生产,国务院已从1996年6月起,在全国推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这一改革措施是为了完善和加强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监管。目前此制度并不增加企业的资金负担,更不影响依法经营的加工企业正常经营,「保证金」只是账户上的「空运转」,手续上很简单,手续费也很低。但未来应会要求实际现金存入银行。
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关键在台帐的核销工作将采取下列作法:1.对进口料件、出口产品进行正确的审价,防止个别企业进口以多报少、以高报低;出口以少报多、以低报高;2.确定合理的单位损耗;3.把好料件进口、产品出口的验货关;4.制定具体的台帐核销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