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华投资新规出台 办投资性公司门槛还是高
南方网讯 商务部上周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但记者昨天了解到,不少外商仍然认为投资“门槛”很高。
商务部于上周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其中对外商在“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方面设立以下条件:一是“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3个以上拟投资项目;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二是“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三是“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自1995年首次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以来第五次修改规定。所谓外商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控股公司”。
尽管与历次的暂行规定相比,这次规定有一些修改,但是希望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商仍普遍认为,这道“门槛”还是很高。一位在北京已经开设了两家大卖场的外商投资公司负责人表示,仅“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这道门槛就足以让不少外资企业“无法进入中国市场”。同时还有人认为,“外商投资性公司不仅为中国引进了国外的先进技术,同时带来的还有先进的管理经验。面对外商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的趋势,适度降低门槛十分必要。” (编辑:离地七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