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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将有操作细则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市场人士认为回购有助于提高市场信心为股权分置改革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及回购股份后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等条件

    ○ 回购可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等

    ○ 要约方式回购的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

    北京消息 今后上市公司如果认为有必要回购本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份可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等进行回购。回购之后将从总股本中注销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这是中国证监会昨天公布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此前《公司法》等仅对公司回购股票作了原则规定。

    该文件即日起至6月12日公开征求意见。

    该文件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文件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文件同时还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新股。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前5个工作日或者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因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该等股东无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文件规定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股东预受股份的数量超出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同比例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股东预受股份的数量不足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上市公司应当全部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

    市场人士认为在目前大量股票价格已接近每股净资产甚至跌破每股净资产之时上市公司通过回购流通股体现出自身投资价值进而提升市场信心为股权分置改革创造良好环境。如果一些优质公司回购流通股还可以大幅提高每股收益进而保护投资者利益。另有专家指出此举可为部分上市公司解决股权分置提供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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