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海关就会员企业有关海关问题的回复
一、关于企业因国内购料导致合同核销时实际单耗与备案单耗不符,到期合同无法正常核销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因此我关规定企业有国内购料时需在备案环节注明。目前企业对该规定有反映,我关已研究采取多种途径解决,一是向上级机关进行反映,分署拟于近期到我关进行加工贸易执法有关情况调研,我关已将该问题列为反映情况之一,争取在政策层面有所突破;二是海关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手册单证在海关内部的流转时间,尽量满足企业实际运作需求;三是建议企业采用联网监管的模式,在现有的传统纸质合同监管模式下该问题短时间内难以彻底解决,如企业采用联网监管方式可以实时增加备案,有效解决该问题。
二、关于海关在执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过程中在情理上缺乏给予企业实事求是的处理空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9号)对有关走私违规行为(包括深加工结转环节发生的违规行为)的处理都有明确的规定,海关作为执法机关,只能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这也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我关认为,海关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过程中,在法律许可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可以相对灵活处理,使当事人承受的制裁后果与行为危害性基本相当。一般情况下,我关在处理台商协会所反映的有关类似问题都是根据这个原则进行处理的。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中结转双方涉及跨关区或省区的违规行为处理存在一定难度的问题,我关认为对责任方在外关区的可以采用将有关情况通知有关主管地海关进行处理的方式予以解决。对海关查处企业走私违规可能影响有关企业通关效率问题,我关认为,在海关立案调查对有关证据进行固定后,可以采用工作联系单的方式,通知通关部门办理有关通关手续,这样既能保证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又提高了涉案企业的通关效率。
三、关于放宽委托外发加工条件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对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关于民营企业参与外发加工的问题,只要该民营企业到海关备案后即可。
四、关于允许企业先办理通关手续后补办合同备案手续的问题。
在现有的传统纸质合同监管模式下,企业必须先备案才能实际通关,否则无法办理通关手续。如想解决该问题企业可以选择联网监管模式。
五、关于提高通关效率、简化价格磋商程序问题。
关于通关效率问题,我关高度重视,近期已采取多项措施提高通关效率,目前已收到良好效果,据统计,我关审单中心当天报关单审结率已达97.3%,每份报关单平均审结时间为0.5天。关于价格磋商问题,根据海关有关规定,对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口的货物,估价人员在对第一批货物实施估价后,已履行价格质疑程序或价格磋商程序的,对随后进口的若干批货物可以不再进入价格质疑程序,或不再与进口商进行价格磋商,可直接按第一批货物所确定的价格作为其完税价格。目前我关是按该规定执行的。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分批、分口岸进口涉及时间间隔和审单人员变化等因素,可能造成重复磋商的问题,建议企业将已经过价格磋商的情况告知经办关员,并出示首次价格磋商的留底资料。
黄埔海关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