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海关关于启用《价格磋商通知书》的公告
黄埔海关关于启用《价格磋商通知书》的公告
根据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价格磋商的有关规定,为确保价格磋商程序的顺利进行,现就启用《价格磋商通知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在决定对进口货物估价时,若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不能即时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海关将制发《价格磋商通知书》(详见附件),进口货物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在《价格磋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前来海关进行价格磋商。如果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拒绝签收该《通知书》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前来进行价格磋商,海关将依法对进口货物实施估价。
上述规定自2005年4月5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