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辦理涉台遺產繼承
隨著海峽兩岸人員往來和各項交流的不斷發展,兩岸同胞間的遺產繼承事務日益增多。由于目前兩岸處在分离狀態,廣大台屬在辦理涉台遺產繼承時感到很不方便,有的因不了解有關規定或操作程序,不能正常辦理涉台遺產繼承;有的因不清楚台灣方面的有關規定,錯過了有效時限,而使自已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為使廣大台屬能夠順利地辦理涉台遺產繼承,現將有關涉台遺產繼承的部分規定提供給讀者,以作參考。
一、 辦理涉台遺產繼承公証
1、無論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在大陸或在台灣,其遺產(動產
和不動產)在大陸,遺產繼承應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辦理繼承權公証書。
2、大陸的繼承人繼承在台灣的遺產(動產和不動產),需辦理親屬關系公証書,以証明在大陸的繼承人与在台灣的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如果大陸的繼承人不在同一地居住,其親屬關系証明應統一由一個公証處辦理。
3、遺囑人生前在台灣立有遺囑處分其在台遺產,遺囑受益人在大陸,該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証處辦理身份公証書和委托書公証書,由受托人代為辦理領取在台遺產手續。
已在大陸定居的台胞,生前在大陸立遺囑處分其在台遺產,遺囑受益人在大陸,該遺囑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証處辦理以下公証書后,由代理人向在台的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或向台灣地方法院訴請确認或給付。
公証遺囑,遺囑受益人需辦理身份公証書和委托書公証書。
代書或自書遺囑,需辦理聲明書公証書,由遺囑見証人或遺囑人在大陸的親屬發表聲明,証明該遺囑系遺囑人本人生前所立的最后遺囑,然后再辦理遺囑受益人的身份公証書和委托書公証書。
4、被繼承人在台死亡后,其遺產如無人繼承或不清楚有無繼承人,一般由台灣地方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大陸繼承人要求繼承遺產的,須向遺產管理人聲明承認繼承,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領取遺產。繼承人有數人時,可以共同委托其中一名繼承順序在前的合法繼承人作為代表人,全權出面辦理,其共同委托書需辦理公証。
如遺產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陸繼承人則需向台灣地方法院訴請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合法繼承人需共同辦理委托書公証,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同住一地的多名委托人可以合辦一份委托書。
5、辦理繼承在台遺產,繼承人需向公証處提供:被繼承人的台灣身份証件;台灣警察局戶政事務所發出的戶籍登記全部謄本(部分或除戶謄本不适用);自然死亡者需提供死亡診斷書,意外死亡者需提供“相驗尸体死亡証明書”;与繼承人聯系的台灣咨詢人(知情人)的姓名、地址、電話。
二、台灣方面關于繼承在台遺產的有關規定
1、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的遺產,應于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作繼承表示,逾期視為放棄其繼承權。若繼承已由主管机關處理,且在台灣地區無繼承人的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的遺產者,其繼承表示的期限為四年。
2、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的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
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超過新台幣200万元。超過
部分,歸屬台灣地區同為繼承人;如台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人,歸屬台灣地區后順序的繼承人;台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3、遺產中有不動產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折算為价額。但若為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大陸地區的繼承人不能繼承,于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价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4、遺囑人以其在台灣地區的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体或其他机构者,其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00万元。
5、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的遺產,應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6、由大陸地區繼承的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的遺產,如其繼承權被侵害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請求回复。繼承回复請求權的時效,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為2年;自繼承開始時起為10年。
7、台灣有關繼承順序和應繼份
(1)繼承順序
當然繼承人:配偶;第一順序繼承人: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父母;第三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緣兄弟姐妹和親生子女与養生子女間的兄弟姐妹均有繼承權);第四順序繼承人:祖父母
(2)應繼份
繼承人為同一順序者,平均繼承。
當然繼承人(配偶)与其他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份比例如下:
与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時,平均;与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繼承人繼承時,配偶占二分之一,其他繼承人共占二分之一;与第四順序繼承人繼承時,配偶占三分之二,其他繼承人共占三分之一。如無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僅有配偶繼承時,應由其繼承全部遺產。
三、 辦理繼承的方式
根据目前兩岸關系的現狀,大陸繼承人繼承在台灣的遺產,由于不了解對方的情況,一般盡可能不直接委托台灣律師辦理。如果根据案情确需直接委托的,可向公証處提出,辦理直接委托台灣律師的委托書。
為保証遺產的順利繼承和調回,遺產繼承人可委托在台灣的親友或同鄉會等比較熟悉、了解的人士代理,也可委托与台灣律師有聯系的大陸律師代理,由其轉委托台灣律師辦理。具体辦理繼承的方式,繼承人可自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