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进出大陆海关携带超编外汇有何刑责?
一、案例说明
深圳某台商於1999年12月经深圳蛇口海关过境香港时,在该台商身上及行李箱内共搜查出现金港币九十万,经海关拘留调查,并依违反「外汇管理条例」处罚,除没收外汇并罚款及判处有期徒刑1年。
二、处理结果
该台商发生被海关拘留调查,其家人及台商朋友都不知该台商去向,後透过台商协会了解才知该台商已被拘留调查一个多星期了!经过台商协会派员探视及了解,将此一讯息告知该台商家属,虽经多方联系,但由於大陆正在抓逃漏外汇的风头,因此该台商仍被依规定判处徒刑。
三、案例解析
根据大陆於1997年2月10日施行的「关於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道道」规定,台商进出大陆海关携带外币入境,允许携带外币现钞折合五千美子以内;携带外币出境,允许携带外币现钞折合六千美子以内。因此该台商一次携带港币现钞七十万元已经违反该规定,海关依没收该资金,并调查该钱袋子,同时追查相关企业逃漏外汇的责任。
此外,该台商携带巨额现金支票及巨额现金的行?,亦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三)、(四)规定,即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或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卷携带或邮寄出境的,属於逃汇行?,由外汇管理机关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该行?亦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四、该案例对台商的启示
大陆目前正在严厉打击走私及逃漏外汇,不管是台商企业或台商个人,务必避免触犯外汇相关规定,以免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没收加倍罚款,而且人身安全亦受到威胁。对企业而言,目前大陆海关、银行及外汇等机关正实施电脑连网,过去企业应汇进汇出的外汇将一目了然,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