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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和退出世界贸易组织的机制

一、创始成员

  成为 世界贸易组织创始成员的条件是:第一,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即1995年1月1日前已经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并接受《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二,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方面做出减让和承诺,包含减让和承诺的减让表已经被各方接受并分别附在《GATT1994》和《GATS》后面。以上要求,特别是全体创始成员都必须无保留地接受《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这一点,确定了世界贸易组织权利与义务的全面性。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创始成员的最不发达国家亦须遵守相同的基本条件,不同的是只被要求承担与其各自发展水平和管理能力相符的承诺和减让。《关于接受与加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部长决定》中给予了所有符合资格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以创始成员身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充足时间,同时也规定了最后的截止日期。除非部长们另有决定,新的创始成员只能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两年内加入。几乎所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都在1996年底前批准了各自的加入条件,唯一的例外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刚果(布)在1997年3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二、加入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门对任何国家和单独关税区无限期地开放,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并不是固定不变的,申请加入方需要按照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谈判议定的条件加入。尽管加入方的加入条件有可能不同,但加入方必须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义务。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程序如下:

第一阶段:提交有关文件

  申请加入方向世界贸易组织 总干事递交信函,表明其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2条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愿望。申请散发给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并列入总理事会会议议程。总理事会审议加入申请并建立工作组,所有感兴趣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可以参加工作组。经与申请加入方和工作组成员磋商后,任命工作组主席。工作组职权范围是,审议加入申请,并最终将“加入议定书草案”等文件提交给总理事会或部长会议审议和决定”

  申请加入方准备并散发说明其对外贸易制度的“外贸制度备忘录”、现行实施关税税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提交以上文件后,工作组成员通常会提出书面问题,要求申请加入方对外贸制度的运作进行澄清,加入方需准备书面答复并散发给工作组成员。

第二阶段:外贸制度审议和市场准入的平行谈判

  工作组举行第一次会议,审议备忘录及关于问题与答复的文件,并为今后的工作做出安排。此后,工作组还需召开数次会议,进一步审议备忘录及其他文件,通常是以工作组成员进一步提出的问题为基础开展工作。对外贸制度审议进入到比较深入的阶段后,开始双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谈判。谈判的结果是最终达成双边协议。

第三阶段:多边起草加入文件

  工作组起草工作组报告书草案(工作组讨论情况总结)、决定草案、加入议定书草案(包含申请加入方与工作组成员议定的加入条件,并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减让表)。工作组举行最后一次正式会议,协商一致通过上述文件后,提交总理事会或部长级会议进行审议。

第四阶段:作出决定

  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或部长级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加入议定书、工作组报告书和决定草案,申请加入方签署或递交批准文件接受加入议定书。加入议定书在申请加入方签署或递交批准文件30天后生效。

三、退出及互不适用

  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以退出世界贸易组织,但退出必须同时适用于所有多边贸易协定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本身,退出在递交书面退出申请的6个月后才能生效。

  由于政治或其他原因,某些国家可能不希望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在它们之间相互适用。尽管世界贸易组织不鼓励这样做,但在它的法律规定上是允许的。条件是有关成员必须在它或另一成员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时明确表明“互不适用”的立场。另外,为了保证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向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时“互不适用”条款不被用作采取新的贸易限制的手段,任何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不能针对另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引用“互不适用”,除非它此前已经援引了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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