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具備哪些內容?
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具備哪些內容?
答: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無論採取那種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主要有拍賣、招標、雙方協議等三種),均要形成一定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要求和使用條件等。出讓土地的要求和使用條件是出讓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部份。採用招標方式出讓的,招標通知書、投標書、中標證明通知書等也是必需的文件。
大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應具有以下幾個部分的內容:(1)合同雙方即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和受讓方的全稱、地址與法人代表;(2)合同雙方所遵守的法律、法規;(3)宗地狀況;(4)土地出讓年限;(5)土地費用及支付方式;(6)土地使用權及變更;(7)土地使用權的終止;(8)違約責任;(9)糾紛處理;(10)不可抗力;(11)其他。
大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使用條件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受讓人必須遵守。土地使用條件主要有以下內容:(1)界梉定點;(2)土地利用要求;(3)公益工程的建設與使用要求;(4)設計、施工、竣工要求;(5)建築維修責任;(6)供水、供電責任(7)土地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權。
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是一個複雜的法律行為,出讓合同等法律文件關系到40-70年內土地使用者的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應請專業人士協助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