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出资给企业开发房地产,约定两年后还本付息,行否?
答:从贵公司所述可知,这是一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放款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只有金融机构才有向企业放款的资格。这里所谓的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我国《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辨法》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根据该《取缔辨法》的有关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发放贷款”、“资金拆借”、“信托投资”等行为,均属“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概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上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在取缔之列,但这并不意味着除了合法的金融机构之外,其他的民事主体之间就不能产生借贷行为了。在我国,公民的借贷活动只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均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一)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脋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事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二)出借款项不是用于非法活动。出借人如果明知借款人的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动的,其出借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三)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过这一标准的,超过部分的利率不受法律保护。(四)出借人不得计收復利,即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获取高利。
如果贵公司所述房地产开发项目确有投资价值,建议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通过注册中外合资公司的形式投入项目的开发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