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贸易学堂>>
我公司出资给企业开发房地产,约定两年后还本付息,行否?

答:从贵公司所述可知,这是一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放款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只有金融机构才有向企业放款的资格。这里所谓的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我国《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辨法》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根据该《取缔辨法》的有关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发放贷款”、“资金拆借”、“信托投资”等行为,均属“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概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上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在取缔之列,但这并不意味着除了合法的金融机构之外,其他的民事主体之间就不能产生借贷行为了。在我国,公民的借贷活动只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均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一)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脋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事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二)出借款项不是用于非法活动。出借人如果明知借款人的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动的,其出借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三)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过这一标准的,超过部分的利率不受法律保护。(四)出借人不得计收復利,即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获取高利。

  如果贵公司所述房地产开发项目确有投资价值,建议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通过注册中外合资公司的形式投入项目的开发为上。
相关资讯
安徽 北京 福建 甘肃 广东 广西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上海 四川 天津 新疆 西藏 云南 浙江 重庆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无忧商务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0.6 www.cn513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2008603号3
本站所有产品都是会员自行发布,所有信息都有对方的企业名片和联系方式,如果您需要咨询产品具体参数和细节,请直接联系和咨询厂商,谢谢。
行业子站: 机械 库存 建材 物流 礼品 能源 农业 汽摩 食品 通讯 五金 玩具 矿产 印刷 休闲 服务 服装 化工 环保 电子 纺织 电工 电脑 电器 办公 安全 包装 仪器 家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