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過兩天,巨額財產付東流
李某和王某系多年鄰居好友,關系十分和睦。97年底,因王某之子結婚購房,向李某借款6萬元,李某應允,王某向李某打了欠條:寫明:王某"借到李某人民幣6萬元整,98年6月30日前還清"。到期后,王某向李某打招呼,稱"手頭緊",緩一段時間再還,并信誓旦旦絕不賴債。過了近一年,王某仍不還款,李某著急了,再找王某時難以找到,好不容易找到了王某仍沉默不語,拒不還款,再后來,干脆找不著了,李某通過各種關系找他,均找不著。后李某在某"高人"的指導下,向王某之子發函催討,要求還款,卻無任何回音,此事就這樣一直拖延到了2000年7月份,萬般無奈,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還本付息。在法院的幫助下,王某到庭應訴,提出:該債權已過訴訟時效,債務已成自然之債,不再具有國家強制力,法院認為:李某在債權到期后,未有書面証據証明其向王某主張過權利,且其提供的証人因系其多年好友,其証言不足以對抗被告抗辯,李某向王某之子發函催討的行為屬于主張對象錯誤,因本案調解不成,判決駁回李某訴訟請求,李某自感判決不公,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認為:法院的判決是有法律依據的。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可以提請國家司法保護的時間期限,可以中斷、中止,如超出訴訟時效起訴,是得不到法律保護的,這對權利人來講,十分令人惋惜。
會員有關單位如欲索取有關訴訟時效方面的法律法規,可向蘇州合展兆丰律師事務所索取。
以上材料由江蘇蘇州合展兆丰律師事務所律師肖翔、朱輝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