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如何進行租稅規劃
台商赴大陸投資,可以利用稅法中對投資規定有關減免稅優惠,通過投資方案的選擇,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台商在作租稅規劃之前,需判斷哪些是合法、哪些是非法的,才能進行合理的租稅規劃。
根據大陸稅法規定,合法的租稅規劃是指節稅,非法的租稅規劃是指避稅、漏稅、偷稅、欠稅、逃稅、抗稅及騙稅等。台商在進行租稅規劃時,可依投資前及投資後來進行租稅規劃,分別說明如下:
投資前的租稅規劃
投資前的租稅規劃包括:
一、境外公司進行租稅規劃
我國政府為了規避台商赴大陸投資可能發生的政治風險,規定台商赴大陸投資金額達1百萬美元以上者,不允許直接投資,需應透過第三地區名義為之。透過境外第三地區前往大陸投資,除可規避政治風險之外,更可運用境外公司進行租稅規劃。台商常作為境外公司設立的地方,包括:香港、新加坡、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巴哈馬等。而選擇境外公司進行租稅規劃的用途很多,主要包括下列幾項:
(一)資金調度靈活,避免法令限制:台商設立境外公司可將盈餘、資金保留境外,有利於資金靈活調度。例如:當海外子公司擴廠增資或發生虧損時,可透過境外公司之帳號,進行資金調度,而不受國內法令之限制。
(二)申請在海外控股上市:台商若欲在台灣申請上市,由於手續較繁瑣,因此,有部分台商便在海外設立境外控股公司,透過該控股公司持有台灣公司之股票,以便時機成熟時,可以申請在海外上市。依目前來看,在新加坡、開曼群島及百慕達等地設立境外控股公司,較易被接受申請上市。
(三)達到延緩課稅的目的:境外公司可以將所累積的盈餘,無限制地保留,故可透過境外公司將海外子公司之利潤,累積於境外公司,可使台灣母公司達到股利所得延緩課稅之目的,且該盈餘亦可自由地進行其他
轉投資。
(四)作為轉讓定價之用:轉讓定價就是關聯企業之間,透過轉讓產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活動,進行國際避稅。這種透過境外公司轉計價,而將利潤留在境外公司,而該境外公司之盈餘可無限制保留,故該境外公司之利潤不會被課稅。但運用該法時,必須避免觸犯大陸「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52條,有關關聯企業的規定。此外,亦需避免違反台灣所得稅法第43條之一的規定,以避免被財政機關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該企業之所得額。
台商在瞭解設立境外公司的各種目的之後,接著要如何評估在何處設立境外公司呢?一般必須考慮的準則有:(一)政治是否安定;(二)是否容許遷移註冊;(三)所需的每年登記費或年費高低;(四)境外來源所得是否免稅;(五)境內來源公司及個人所得稅是否免稅;(六)遺產稅是否免稅;(七)資本利得稅是否免稅;(八)鼓勵及利息扣繳稅是否免稅;(九)是否必須聘僱當地董事及秘書;(十)是否容易申請上市;(十一)是否與大陸簽訂租稅協定;(十二)是否與大陸簽訂投資保障協定;(十三)設立程序是否複雜。
二、透過投資企業類型的選擇進行租稅規劃
台商根據不同類型企業的稅收優惠規定,選擇投資的類型,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台商赴大陸投資可分為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及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等三種形式。上述三種形式,其適用的基本稅種及稅率,基本一致。但對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能因不同的組織形式,其稅收政策也不完全相同。
例如:中外合作雙方共同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其稅收優惠政策,完全按照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對於中外合作雙方不組成獨立法人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方仍按原中方企業性質徵稅,外方仍按外國企業徵稅。
三、選擇投資方式以進行租稅規劃
投資方式是指通過投匯投資、有形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投資等方式,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例如:投資某高科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需要向合資外方購買專利,金額為100萬美元,若以合資企業名義向外方買專利權,該外商需繳納所得稅20萬美元,若改為外商以該項專利作為投資入股100萬美元,則可免繳20萬美元的預提所得稅。因此達到租稅規劃的目的。
四、選擇投資產業進行租稅規劃
台商根據大陸頒佈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國家產業政策及稅收優惠規定,選擇擬投資的產業,以達到減輕稅賦的目的。例如:選擇投資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享受2免3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五、選擇投資地點進行租稅規劃
大陸根據不同地區,制訂不同的稅收政策,因此,台商可以透過投資地點的選擇,以達到降低稅賦的目的。例如: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及浦東新區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其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減按15%稅率徵收。而在老市區及沿海經濟開發區的市、縣、區,都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六、選擇投資期限進行租稅規劃
大陸根據不同投資行業或項目,分別規定不同經營期限,若符合則可享受稅收優惠。例如:設立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可享受2免3減半外商投資優惠。對從事港口、碼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可以享受5免5減半的優惠。
投資後的租稅規劃
投資後的租稅規劃則包括:
一、利用在投資退稅進行租稅規劃
大陸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將其在大陸境內分得的利潤,直接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做為資本投資舉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其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款的40%。對再投資興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全部稅款。如此即可達到租稅規劃的目的。
二、爭取延長減免稅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出口企業,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最低減按10%徵稅。若外商投資企業屬先進技術企業,在免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最低減按10%徵稅。如此一來,即可達到租稅規劃的目的。
三、2免3減半起迄時間的確認
要瞭解2免3減半的起迄計算時間,就必須探討「開始獲利年度」的定義,是指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後,第一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若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可以逐年結轉彌補,以彌補後有利潤的納稅年度,作為開始獲利年度,進入享受減免稅的期間。若企業在年度中間開業,當年獲得利潤而生產經營期不足六個月,可以選擇從下一個年度起,計算減免的期間,但企業當年獲得的利潤,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透過減免稅期間的確認,可以達到租稅規劃的目的。
四、利用5年虧損彌補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大陸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發生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來彌補,下一年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續補,但最長不超過5年。透過此一作法可達到租稅規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