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避税活动的防范
外国企业避税的常用方法
——利用对“常设机构”的认定避税。在我国同许多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一般以连续超过6个月的为“常设机构”,只有构成常设机构的才能征收所得税。一些外企为了达到避税,对一个工程项目人为地分成若干个小项目,把每个小项目均当作一个个独立的项目签订合同,尽可能地将提供的劳务时间控制在六个月以内,从而规避这部分所得税。
——利用收入项目的转移进行避税。税法规定对转让特许权和专用技术等项目应按收入额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而对设备进口不征收所得税,在这种情形下,若将技术的转让费一并计入设备款中,则可避免缴纳预提所得税。外企往往为了达成购销合同的签订而有意降低总价款,而实际上减少的总价款是小于应当缴纳的预提所得税。相类似的有,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的,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假如将这部分收入并入销售总价款中,就达到了避税的目的。即使不把提供劳务、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费用隐藏在机器设备总价款中,外国企业仍然可以规避税负。一般来讲,专利和专有技术知识具有独此一家的特点,缺乏可比性,更难确定其真实价格。因此,外国企业就可以利用收费标准的高低,减轻税负。
——利用工程转包避税。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可就其收入总额扣除转承包价款和代购代制设备、材料价款后的余额计算企业所得税,这样外企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转承包来进行避税。
外国企业避税成功的原因
外国企业避税往往能够取得成功,因为从纳税人性质上讲,它们属于境外法人或其它境外经济组织。对它们征收所得税本身具有复杂性和难于操作性。在纳税户的管理上较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有很大的难度。纳税人流动性大,在许多情形下,外国企业不一定要进行工商登记,这样在户籍的管理上就没有第一手资料可查,根据调查显示,外国企业主动登记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状况并不多。同时,外国企业由于总机构在国外,税务机关存在着实地核查上的不方便。
在税制方面,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扣缴规定方面,对预提所得税有严格的扣缴义务规定,相比较而言,对其它所得扣缴义务规定得不十分严格。《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明文规定了预提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详细规定了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培训等劳务活动的这类所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这里扣缴义务确立的前提是经税务机关指定,若税务机关未指定,是否就可以不履行这类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呢?而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税务机关掌握情况的滞后,这类指定常常成为“马后炮”,当合同执行完毕,款项已经支付的情况下,其指定已无实际意义。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十九条与实施细则的第六十七条的比较来看,对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的规定较为严格,而对其它所得税在源泉管理上较为弱化。
在管理体制方面,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实行分税制后,分别设置国税和地税机构。 国税涉外税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征收管理,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则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对外国企业取得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按收入额征收预提所得税外,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但国地税之间并不是联系十分密切。这也是造成外企避税成功的原因之一。从税务机关内部来看,当外国企业与内资企业发生诸如转让技术和设备购销以及劳务服务等经济往来时,受管理范围的限制,涉外税务部门不可能直接通过内资企业和地税部门来获得有关信息,此外内资企业和地税部门对涉外税收也不一定十分了解,对有关涉外税收法规不一定很熟悉,这就造成不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结果是必然会造成大量税收入的流失。
避税防范措施
——建立涉外经济信息中心。外国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的业务活动遍及世界各地,一个国家很难掌握他们避税的实际情况,需要依靠国内各地的税务机构之间和国际上国与国之间,进行双边和多边合作,互通情报,才能更好地收到反避税的效果。在国内要建立起必要的信息网络,国税、地税、工商、海关、银行、外管局这些部门要建立统一的涉外信息中心,给管理部门提供强有力的经济信息支持。同时强化涉外经济合同的登记报告制度,便于税务机关即时掌握有关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包括国税和地税以及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建立规范的通报制度,加大对税源的监控力度,从而建立起全方位的税源监控体系。
——全面分析涉外经济合同内容。对上面提到的外国企业的几种避税活动,一般来讲,若进行有目的防范是可以避免的。除要有必要的涉外经济信息支持外,税务机关还要详细分析涉外经济合同的全部内容,例如通过利用转移特许权使用费的方式避税,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可以发现有关技术资料责任及其相关的权属,因为机器设备采购安装后是否能正常运行,必须对有关技术内容作详细规定。对于利用将一个主体工程人为分解为多个小项目进行避税,关键在于搞清楚有关劳务的提供是否附属于成套的销售或出租机器设备,以及是否对整个工程项目拥有指挥权或负有全面的技术责任,从而判断是否存在避税。
——加强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反避税工作水平。对外国企业各项税收的征收,作为经济合同中的国内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这些发生经济交往的国内企业能够主动协助税务机关,就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对这些国内企业的办税人员要宣传有关的涉外税收政策,使他们了解涉外税收,懂得涉外税收的基本政策,从而更有效地支持对外国企业各税种的征收工作。同时,为了迎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和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必须提高税务人员涉外反避税水平。要为税收检查人员开设特别课程,包括反避税技术方法,此外,还需要注意总结反避税工作的经验,并建+立科学合理的奖惩制度,对在反避税工作中的有功人员,要给予特殊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