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違反大陸稅法規定之處罰
問:台商違反大陸稅法規定的處罰
答:依大陸《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55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因偷稅未繳或少繳的稅款或騙取的退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徵。因此,台商面對大陸重罰及無限期追償的稅收徵收制度,台商應守法以確保自身權益,守法的前提是必須瞭解哪些是違規、違法的事項。以下分別介紹稅務違法行為的內容及處罰規定。
壹、違反稅收徵管制度的行為及處罰規定
表5-6 違反稅收徵管制度行為的處罰規定一覽表
項次
違反稅收徵管制度的行為
處罰規定
1
未按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仟元以下罰款;情況嚴重的,處以二仟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人民幣)。
2
未按規定設置、保管帳簿、記帳證有關資料
3
財務、會計制度報送稅務機關備查
4
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憑證或保管代扣代繳憑證
責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仟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仟元以上五仟元以下的罰款。
5
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
責令限期更正,可以處以二仟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仟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6
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報送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
7
未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或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
8
在規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損毀帳簿、記帳憑證
處以二仟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貳、違反稅收法規的違法行為暨處理規定
1.避稅:利用關聯企業業務往來從事避稅之行為。針對此一行為,大陸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
2.欠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大陸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或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可以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五倍以下罰款。
3.漏稅: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致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在三年內追繳,並加收滯納金,特殊情況,追繳期可以延到十年。
4.偷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或不列、少列收入,或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以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偷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分為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除追繳其所偷稅款外,可視情節輕重處以偷稅額五倍以下罰款,或處有期徒刑或拘役。
5.逃稅:納稅義務人採取轉繳或隱匿財產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欠繳稅款構成犯罪行為。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
6.抗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拒絕履行國家稅法規定的違法行為。處以傷害罪、殺人罪、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以罰金。
7.騙稅:企業以及個人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行為。嚴重破壞經濟犯罪者判處徒刑、死刑,並沒收財產。
8.行賄:納稅人向稅務人員行賄,以達到不繳納或少繳應納稅款,按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並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五倍以下罰金。
參、稅務違法行為相關的法律
1.刑法
2.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3.發票管理法
4.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
5.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