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贸易学堂>>
合同期与服务期的关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外又约定了服务期限的,推定服务期为双方劳动合同的期限。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培训或特殊福利待遇的,对服务期限没有特别约定的,服务期限以不超过5年为限,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实际服务期限应参照《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牲问题的复函》(1994年10月劳动部办公厅发,劳办发[1994]第322号)规定予以折抵;服务期限和折抵方法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处理。但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已工作年限不予折抵,要求劳动者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服务期与合同期限关系,及劳动者服务期未满,其实际工作年限如何处理的规定。

  用人单位对自己出资培训、提供特殊福利的劳动者,往往在劳动合同中或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约定服务期限,由于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一般都长于合同期限),在合同履行、解除时经常发生争议。有时劳动者要求按合同期限履行,有时单位认为服务期只约束劳动者,不约束单位,合同期满单位可以当然解除,由此产生分歧。本条认为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或因单位提供培训、特殊福利而约定的服务期,可视为双方对合同期限的变更,服务期的实质仍是合同期限。既然是合同期限,则该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不是仅仅对一方具有约束力。

  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在服务期满时是否折抵、如何折抵原则应当予认可。在没有约定时,折抵的方法,按照劳动部有关规定,一般以5年为限按比例折抵。

  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期限,对劳动者而言,就是其为单位工作的期限,对单位而言,就是其提供劳动岗位和报酬的时间期限。所谓服务期,其本质与劳动合同期限并无二致,故服务期限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提供特殊培训和福利,非法定义务,双方为此约定服务期属其意思自治范围,一般可以准许。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不论期限长短,一般都会物化在单位的成果之中。从合情合理的角度出发,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劳动者已付出劳动应予折抵。单位约定不予折抵的,有滥用优势地位之嫌,故此类约定可不予认可。折抵的方法可参照劳动部有关规定。
相关资讯
安徽 北京 福建 甘肃 广东 广西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上海 四川 天津 新疆 西藏 云南 浙江 重庆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无忧商务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0.6 www.cn513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2008603号3
本站所有产品都是会员自行发布,所有信息都有对方的企业名片和联系方式,如果您需要咨询产品具体参数和细节,请直接联系和咨询厂商,谢谢。
行业子站: 机械 库存 建材 物流 礼品 能源 农业 汽摩 食品 通讯 五金 玩具 矿产 印刷 休闲 服务 服装 化工 环保 电子 纺织 电工 电脑 电器 办公 安全 包装 仪器 家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