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贸易学堂>>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案

[提 示]
    本案涉及被告無單放貨是否可以免責,以及該案的法律適用問題,對正確處理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糾紛有參考意義。
[案 情]
原告(被上述人):江蘇省紡織品進出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江蘇紡織公司)。
被告(上訴人):美商海陸聯運(中國)有限公司(簡稱美商海陸公司)。
    1997年5月至6月間,原告江蘇紡織公司委托被告美商海陸公司將價值分別為74507.20美元和35550美元的兩個集裝箱的全棉絨布從上海運往洪都拉斯科爾特斯港。被告于同年5月26日和6月2日先后簽發了SEAU 365017598和SEAU 985197793LBC兩份提單。提單上的托運人為原告,收貨人為MAKRESS HONDURAS,船名航次分別為SLLIBERATOR 174E和SL INNOVATOR V166E。同年7月14日,被告駐南京辦事處通過傳真告知托運人,確認提單365017598項下的貨物已放給收貨人。同年10月31日,被告通知原告,確認兩票貨物均已放給收貨人。
原告江蘇紡織公司訴稱:1997年5月8日和5月26日原告先后委托被告從上海出運各一票貨物至洪都拉斯科爾特斯港,被告于同年5月28日和6月2日先后簽發了已裝船提單。同年9月,銀行將兩票貨物的全套正本提單退還原告,原告憑提單不能提到貨,而貨、款兩失。原告認為被告作為承運人未按海商法規定交付貨物,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貨損109557.20美元,其他損失5420美元和利息損失(按月利率8.82 ),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美商海陸公司辯稱:根據提單背面條款,本案應適用美國《1936年海上貨物運輸法》和《1916年聯邦提單法》﹔被告將貨物交給記名提單上的記名收貨人沒有過錯﹔本案的放貨行為系洪都拉斯海關所為,被告應免責﹔即使被告有過錯,依法對貨物滅失的賠償責任應為貨物的CIF價,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
[審 判]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雖主張本案糾紛應適用美國《1916年聯邦提單法》和《1936年海上貨物運輸法》,但被告未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該兩部法律文本,本院亦無法查明,故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依照海商法規定記名提單不得轉讓,該法未規定可以無單放貨。故被告辨稱將貨交與記名收貨人沒有過錯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未能証明洪都拉斯海關是依法無單放走貨物,故其應該免責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貨物的CIF價、利息損失可予支持。原告關于電訊、差旅交通費用的索賠,因法無明文規定,故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七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天內向原告賠償貨款損失。
相关资讯
安徽 北京 福建 甘肃 广东 广西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上海 四川 天津 新疆 西藏 云南 浙江 重庆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无忧商务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0.6 www.cn513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2008603号3
本站所有产品都是会员自行发布,所有信息都有对方的企业名片和联系方式,如果您需要咨询产品具体参数和细节,请直接联系和咨询厂商,谢谢。
行业子站: 机械 库存 建材 物流 礼品 能源 农业 汽摩 食品 通讯 五金 玩具 矿产 印刷 休闲 服务 服装 化工 环保 电子 纺织 电工 电脑 电器 办公 安全 包装 仪器 家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