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林先生询问发生合同纠纷该如何解决
福州台商林先生问:我茶叶商行与大陆某茶叶公司订立一买卖合同,由我商行向茶叶公司购买价值10万元的乌龙茶。由于当时合同对乌龙荣的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确,现在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请问:我商行与茶叶公司应当如何解决这一纠纷?
答:为了合同的顺利履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并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并没有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作出明确约定。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可以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采用以下几种办法处理: 第一,采用补充协议的方法处理。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质量没有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补充协议实质上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协议的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补充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一方如果不按补充协议确定的质量标准执行,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质量标准。这一方法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使用的。这里的依据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的确定,既指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指法院、仲裁机构根据原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推定当事人意思表示。
第三,如果依据合同条款或者匀易习惯还无法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则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确定合同的质量标准。这一规定是:“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根据上述规定,贵商行与茶叶公司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茶叶的质量标准,可以按照上述办法,先与茶叶公司进行补充协议;如果双方能够达成补充协议,应当按照补充协议履行。如果你们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按照你们原来合同的规定或者茶叶行业的交易习惯确定质量标准。如果按照这一方法仍然不能确定质量标准时,就应当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质量标准。按照这一规定,茶叶的质量标准一般都能够确定下来。如果对方不按这一标准履行合同义务,你方可以根据约定请求仲裁机关仲裁;如果没有约定仲裁,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