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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張先生詢問消防安全責任是否該由臺商承擔

1994年,臺商張先生與福建省某市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承包經營合同》,合同約定,房地產公司將其於1987年自建自營、高22層的招待所——XX大廈發包給張先生,由張先生投資將大廈改造成涉外二星級飯店。承包期限為10年。合同簽訂後,張先生才發現,房地產公司隱瞞了大廈消防設施不符合要求,消防部門未頒發消防許可證這一事實。雙方隨即會同該市消防支隊召開聯合會議。會議明確大廈消防設施未能符合消防部門要求,是歷史原因造成的,決定按現有消防規範對大廈進行設計施工,使之達到涉外二星級標準;承包前大廈應達到的消防安全條件由房地產公司負責,採取折價方式將該做的項目交給張先生組織施工。但該決定未實施。
    
    1998年,房地產公司因張先生拖欠承包金起訴至法院。張先生辯稱,由於房地產公司在發包時隱瞞了大廈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事實,導致其無法正常經營,因此不應支付承包金。那麼,XX大廈的消防責任到底應由誰承擔?祖國大陸制定實施的消防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又有哪些呢?
    
    答:1983年6月1日,祖國大陸頒布實施了《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要求高層民用建築設計中的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築構造,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消防給水和固定滅火裝置,防煙、排煙和通風、空氣調節,電氣等必須達到該規範的標準,防止和減少高層民用建築火災的危害。
    
    什麼是高層民用建築或高層建築呢?該規範和公安部於1986年頒布的《高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中都明確規定,係指建築高度超過24米的賓館、飯店、醫院以及辦公樓、廣播樓、電信樓、商業樓、教學樓、科研樓,和10層及10層以上的住宅建築。XX大廈顯然屬於高層建築,其防火設計和消防管理應當受上述行政規章的約束。
    
    關於消防驗收的問題,《高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第15條規定,高層建築竣工後,其消防設施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檢查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對不合格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決定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也分別提出建築設計、施工,必須執行防火規範的規定,工程竣工時建築單位應當對工程的消防設施進行驗收。經營、使用單位,同樣應當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在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築工程項目,從設計、施工到竣工驗收所實施的消防設計審核、施工安裝監督檢查和消防驗收的職責,同時也規定了建設、設計、施工安裝單位的責任及獎懲辦法。
    
    以上行政規章對於違反規定的處罰原則一般限於治安處罰、行政處分和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罰款。
    
    1998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國家大法的形式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加強和完善了對違反消防法行為的處罰措施。如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且可並處罰款。
    
    通過以上法律法規以及行政規章的介紹和了解,我們可以看出,XX大廈的消防安全問題很有代表性。作為一棟80年代末修建的建築,在大廈承包之前消防設施不完善雖有其歷史原因,但房地產公司的責任顯然是不可推卸的。承包人張先生承包經營大廈後,發現了問題,並且通過有關部門與房地產公司協商達成了解決方案而不具體實施,其責任也是勿庸置疑的。房地產公司和張先生雙方如果繼續履行承包合同,就應按照當初達成的方案落實。否則,按照《消防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消防部門完全可以責令大廈停業整頓,如此一來,雙方的損失將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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