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關於如何攜帶文物出境的問題
上海臺商張先生問:臺商喜歡收藏古玩,經友人介紹在大陸購買了一批大陸工藝品,預備攜回台灣收藏,但在出境時被海關扣留。請問相關法規如何規定?此案應依何種法律解決?
答:根據海關規定,旅客攜帶、托運和個人郵寄文件(含已故現代著名書畫家的作品)出口,必須向海關申報。海關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鈐蓋的鑒定標誌及文物外銷發貨票,或文化部指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許可出口證明查驗發行。對已向海關申報,但不能交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文物出口許可證明和鈐蓋的鑒定標誌或文物外銷發票的,不準出口,予以退運。
針對上述臺商攜帶的工藝品被扣的情況,應首先認定臺商購買的工業品是否屬於文物。如果不屬於文物,僅是一般工藝品,則海關按照自用合理數量的原則驗放,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由臺商委託有關公司報關出口。如果經過鑒定確屬文物,則應按上述規定辦理手續。
國家的有關法規同時規定,對1949年以來製作的文物仿製品和複製品,不屬於文物範圍的,海關則按一般物品管理。
對由國家對文物實行特別保護政策,由此規定旅客攜運、郵寄文物出口,不向海關申報的,不論是否藏匿,均屬走私行為。海關根據《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條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