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詢問如何處理工傷事故賠償糾紛
〔案例〕:某台資企業於1999年5月招聘一員工,上班的第七天下午五點多,該員工因晚上有加班任務,便告知主管到工廠外面吃晚餐,再回來加班。工廠附近有一鐵路,該員工橫跨鐵路(離鐵路道口500米處)時被火車當場撞死,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事故。後該員工家屬向企業索賠十萬多元工傷待遇,但企業認為不是工傷事故,雙方遂引發工傷事故賠償糾紛,問:本案中台資企業應否向員工家屬支付工傷賠償金。
答:一、何謂工傷事故
根據勞動部1996年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下稱《工傷險試行辦法》)關於工傷範圍的規定,工傷事故有兩種類型:
一是員工在從事與履行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中出現傷亡的,具體有:
1、從事日常工作或企業臨時指派的工作中傷亡的;
2、工作中接觸職業性危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3、工作時間和工作區域內,因不安全因素意外傷亡的或因工作緊張突發疾病而傷亡的;
4、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發疾病而傷亡的;
5、上下班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而傷亡的。
二是員工在從事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的活動中出現傷亡的,具體有:
1、從事維護國家、集體、公眾利益活動遭致傷亡的;
2.傷殘軍人轉業到企業舊傷復發的。
《工傷險試行辦法》同時明確規定了在以下幾種情形出現傷亡的不屬於工傷事故:1.犯罪或違法;2.自殺或自殘;3.鬥毆;4.酗酒;5.蓄意違章。
二、本案員工死亡事故不屬於工傷事故,台資企業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在上述的案例中,台資企業的員工不是在從事工作過程中死亡的,不是在工作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而死亡的,也不是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死亡的,而是在吃晚飯的時間外出就餐時遭遇交通事故而死亡的。而外出就晚餐在這裡應視為下班去吃飯,吃飯後回來上班,因而該員工繫上下班途中死亡的,但本案不應屬於工傷事故。理由有二:
1、該員工非在上下班的必經路線上死亡的。從事故發生地點來看,該員工是在離鐵路道口500米處橫跨鐵路被撞死的。事實上,在台資工廠的鐵路同側有餐館可提供就餐,故該員工無須橫跨鐵路到工廠另側就餐,而在離工廠附近500米處有鐵路道口,該員工即使要到鐵路另一側就餐也應從鐵路道口通行,而不應橫跨鐵路。這就是說,該員工並非在上下班的必經路線上死亡的。
2.該員工自身對這起交通死亡事故應負全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規定,違章橫跨鐵路造成的人身死亡,屬於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鐵路部門不承擔賠償責任。因而從事故的責任認定角度而言,受害員工自身應對這起交通死亡事故負全部責任。
基於上述,本案受害員工死亡事故不應認定為工傷事故,該台資企業依法不應承擔任何工傷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