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蘇先生詢問侵犯他人著作權應受何種處罰
北京臺商蘇先生問:我是在大陸投資的臺商,從事軟體設計工作。我想了解如果為求營利而侵犯他人著作權,會受到何種刑事處罰?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又有何處罰?
答:首先需要說明的是您在問題中提到的“軟體”,在大陸稱為“軟體”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軟體設計者”我理解是“軟體開發者”、“軟體開發者”與“軟體著作權人”在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1991年6月1日起實施的〈著作權法〉規定計算機軟體受著作權法保護(第3條),因此,依法對計算機軟體享有權利的人,就是法律要保護的軟體著作權人。
目前,大陸對軟體著作權人提供保護的法律法規,除上述提到的著作權法外,還有《刑法》(第213條—220條)、《著作權法實施條例》(1991年6月1日起實施)、《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1992年9月30日起實施)以及《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1991年10月1日起實施)。
關於以營利為目的而侵犯他人著作權,會受到何種處罰的問題,《刑法》第217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擅自複製發行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懲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是指未經菱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計算機軟體的行為。
對於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權複製品的行為,《刑法》第218條規定,如果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除《刑法》中有對侵權人處以刑事處罰的規定外。《著作權法》中也有對“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的”行為,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的規定(第46條)。著作權法中有關對侵權人施以行政處罰的規定,是大陸菱權法與其他國家著作權法顯著不同的地方。利用該規定可以迅速、簡便、有效地侵權行為的滋生和蔓延。
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侵犯他人著作權該受何種處罰的問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32條規定,“軟體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沒有合理的依據知道該軟體是侵權物品,其侵權責任由該侵權軟體的提供者承擔”。據此,在有合理依據證明軟體持有者不知所持軟體是侵權物品的情況下,軟體持有者將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