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贸易学堂>>
台商张先生询问怎样预防、处理合同诈骗

台商张先生问:我们是在广东投资的台商,1998年曾有一名男子直接到工厂订货,他拿出北京一家知名企业的名片,告知送货地点,并且当场支付30%的货款,余款货到付清。公司如期交货,但对方以负责人不在为由,未当场付钱,等第二天再前往,已人去楼空,向该知名企业查询,公司负责人则称该男子并非员工。我们遭冒名者诈骗货物,应如何处理、预防?

答:根据所讲述的情况,我们认为冒名者的行为涉嫌《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对照上述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可见,冒名者虽然并未与贵厂签订书面的经济合同,但由于其假冒知名企业员工,以知名企业的名义向贵厂订货,并支付了一部分贷款,事实上已与贵厂形成了表面上看似佥有效的合同关系,因此,冒名者的诈骗行为不是一般的诈骗行为,而是合同诈骗行为,即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了贵厂的货物。贵厂应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为名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冒名者承担刑事责任和对贵厂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经济交往中,不法分子经常通过表面上看似合法的手段,与企业或个人订立看似有效的经济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令有些企业或个人上当受骗,蒙受了不同程序的经济损失。台商应具备防范意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为稳妥起见,台商可要求客户出示所属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审查该单位是否经过工商年检,就可以基本了解该单位是否存在;对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应审查其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等反映其自然状况的有效证件。也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以上情况,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银行、税务部门以及与其有经济往来的单位或个人了解其资信状况。其次,要求对方经办人出示所属单位开出的介绍信,或直接向该单位查询是否确有其人。如此,签订经济合同时被骗的可能性就小得多了。

如果遇到有人伪造、变造某单位公章,而且此人并非该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虚构事实,私刻一个本不存在的“单位”的“公章”,并以此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的,被骗当事人应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相关资讯
安徽 北京 福建 甘肃 广东 广西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上海 四川 天津 新疆 西藏 云南 浙江 重庆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无忧商务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0.6 www.cn513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2008603号3
本站所有产品都是会员自行发布,所有信息都有对方的企业名片和联系方式,如果您需要咨询产品具体参数和细节,请直接联系和咨询厂商,谢谢。
行业子站: 机械 库存 建材 物流 礼品 能源 农业 汽摩 食品 通讯 五金 玩具 矿产 印刷 休闲 服务 服装 化工 环保 电子 纺织 电工 电脑 电器 办公 安全 包装 仪器 家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