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张先生询问怎样预防、处理合同诈骗
台商张先生问:我们是在广东投资的台商,1998年曾有一名男子直接到工厂订货,他拿出北京一家知名企业的名片,告知送货地点,并且当场支付30%的货款,余款货到付清。公司如期交货,但对方以负责人不在为由,未当场付钱,等第二天再前往,已人去楼空,向该知名企业查询,公司负责人则称该男子并非员工。我们遭冒名者诈骗货物,应如何处理、预防?
答:根据所讲述的情况,我们认为冒名者的行为涉嫌《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对照上述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可见,冒名者虽然并未与贵厂签订书面的经济合同,但由于其假冒知名企业员工,以知名企业的名义向贵厂订货,并支付了一部分贷款,事实上已与贵厂形成了表面上看似佥有效的合同关系,因此,冒名者的诈骗行为不是一般的诈骗行为,而是合同诈骗行为,即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了贵厂的货物。贵厂应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为名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冒名者承担刑事责任和对贵厂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经济交往中,不法分子经常通过表面上看似合法的手段,与企业或个人订立看似有效的经济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令有些企业或个人上当受骗,蒙受了不同程序的经济损失。台商应具备防范意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为稳妥起见,台商可要求客户出示所属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审查该单位是否经过工商年检,就可以基本了解该单位是否存在;对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应审查其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等反映其自然状况的有效证件。也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以上情况,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银行、税务部门以及与其有经济往来的单位或个人了解其资信状况。其次,要求对方经办人出示所属单位开出的介绍信,或直接向该单位查询是否确有其人。如此,签订经济合同时被骗的可能性就小得多了。
如果遇到有人伪造、变造某单位公章,而且此人并非该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虚构事实,私刻一个本不存在的“单位”的“公章”,并以此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的,被骗当事人应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