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询问怎样在大陆取得土地使用权
曾姓台商问:我拟在大陆投资,需要使用土地,请问怎样取得土地使用权?
答:根据大陆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台商在大陆投资需要使用土地,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是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其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4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的规定,只有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二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 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土地使用者有偿取得土 使用权的一种方式。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经设定即成为一种物权,在土地使用权存续期间,土地使用者在设定的权力范围内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权、抵押权等民事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是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 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资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也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根据国土资源部《规范围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能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除了以上这三种方式以外,土地使用者还可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