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胞陈先生询问如何在大陆寻找合作伙伴
台胞陈先生问:我拟在大陆投资,现在投资的地点还没定,请问我该如何在大陆寻找合作伙伴?能否说明申请设立企业的大致程序?
答:台商如有意在大陆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可先以信函、电传等形式与同行业的大陆有关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联系。如果直接联系有困难,可将拟投资项目的初步设想(包括行业、产品、技术、市场等内容),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他们会将台商的要求转告大陆有关部门,帮助介绍合作对象;投资者也可把投资项目的初步赣向信托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或其他经济联合组织提出。大陆合作方的瓜将直接或通过部门、信托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机构反馈给台商投资者,以便双方直接联络或当面洽谈。
此外,台商投资者还可通过贸易投资洽谈会、国际博览会以及大陆的各种报纸、杂志、广播、电视、投资通讯等了解、寻找大陆的合作对象。
找到合作对象后,由大陆合作伙伴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呈报合资或合作项目建议书,经审核同意后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审批机关将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以及大陆方面是否具备台商合资、合作的必要条件。
项目建议书如被批准,大陆方就可以开始同台商就合资、合作的具体内容进行谈判。双方原则意见取得一致后,共同制订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大陆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将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经济、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靠,预期的经济效益如何。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双方即可谈判签订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经大陆方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主要审查合同和章程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同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审批机关从收到合同、章程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文件之日起,对合资经营企业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合作经营企业在45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如发现合同、章程的内容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不符合平等互利原则的,或改变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某些原则的,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协商进行修改,但不是代替当事人协商进行修改。对批准设立的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由审批机关发给批准证书。
台商独资经营的企业,其设立比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要简单些。由台商自己或委托大陆的咨询服务机构或其他代理人,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外资管理部门提交设立台资企业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草案)、申请人的法律证明文件等,经审查同意后,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收到有关文件后,在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台资企业,由审批机关发给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