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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台商)在大陆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二)

4、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大陆,均为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应在大陆缴纳个人所得税:

  ⑴在大陆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⑵在大陆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⑶在大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⑷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由其在大陆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⑸转让大陆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及在大陆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⑹提供在大陆使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的所得;

  ⑺因持有大陆的各种债券、股权而从大陆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⑻在大陆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得到的名次的所得,参加大陆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取得的中奖所得,以及购买大陆有关部门、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但在大陆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大陆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大陆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大陆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⑴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元(人民币下同)的,适用税率为5%;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0%;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5%;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20%;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25%;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30%;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35%;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40%;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45%;

  (注:在此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有关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⑵稿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⑶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奇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⑷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为20%。

  6、台湾同胞从个人所得应纳税额中可以减除费用标准:

  ⑴每月所得的工资、薪金可减除费用4000元。

  ⑵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7、台湾同胞在大陆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减免税的:

  ⑴对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⑵对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⑶对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⑷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8、台湾同胞从大陆以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9、台湾同胞在大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根据有关税收管理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⑴自行申报方法

  纳税人在每月7日之前,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月应纳的税。

  ⑵代扣代缴方法

  以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由该单位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直接扣除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并向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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