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以股作价移转资产 无逃漏税问题
土地增值税减半徵收优惠即将到期,拥有庞大土地资产的企业纷成立子公司,将持有多年的不动产移转给子公司,其中并无实质的交易,只是以应收帐款列帐。这些上市公司成立已久,其土地资产也是多年以前所购置,土地的价格难免失真,因此利用与子公司的土地移转,不但可享受土增税减半徵收的税率(土地税法第33条),这些上市公司也刚好利用这个机会,进行资产重估(商业会计法第41条)。根据这些上市公司的重大讯息显示,享受土增税减半优惠以及资产重估的结果,使得这些公司的股票每股净值均有增加。
根据企业并购法第34条第1项规定,企业收购财产或股份,并以有表决权的股份作为支付被并购公司的对价,且达全部对价65%以上者,或进行合并、分割的企业,公司所有的土地经申报审核确定其土地移转现值後,即予办理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依法由原所有权人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即可记存在并购後公司名下。这项可以暂时记存土增税的规定,因为土增税负将在明年1月底後修正为最高税率40%,与目前最高税率60%减半徵收税率30%相较,产生税负差距10%的变化,立委林文郎认为,这些上市公司的行为应该不属於并购,因为并购应该是发生在不同公司间,但上述上市公司的行为是发生在母子公司,况且其中并无实质金额交易,已经违反「实质课税」的赋税原则(企业并购法第42条),因此要求财政部明确说清楚,这种以股作价达到移转资产目的公司,究竟有无漏税问题。
财政部表示,明年1月底前以股作价移转资产或合并、分割的企业,若未涉及虚伪交易,因记存土增税而产生的盈馀,应无违法或漏税嫌疑。且企业并购法第34条第2项对於记存土地增值税者,订有限制规定,包括收购公司在收购土地完成移转登记日起三年内,转让该对价取得的股份,导致持有股份低於原收购取得对价的65%时,被收购公司即应补缴记存的土地增值税。未缴清者,应由收购公司负责代缴。财政部认为,企业要藉此逃漏税,基本上并不容易。
财政部官员说,企业因合并或分割产生土地等资产重估的增值,原本依法要按照土增税最高60%的税率提列准备(商业会计法第51、52条),但在土增税减半课税期间时,只要依30%税率提列准备,额外多出的30%土增税准备自然会转为盈馀,公司每股净值亦会增加,这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应不会出现虚伪买卖逃漏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