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形式有哪些?
(一)减税
减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给予减征一部分的措施。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减征,是爲了给予某些纳税人以鼓励和支援。税收减征都是按税法规定进行的。
税收减征的具体办法有两种,一是比例减征法,即按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征一定比例。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开始,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徵税。二是减率减征法,即用减低税率的办法来体现减徵税额。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的外国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徵收企业所得税。
(二)免税
免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徵收,也是鼓励某些纳税人或某些特定行爲的一种措施。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农业生産单位和个人销售自産初级农业産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免税与免征额不同,所谓免征额是指从徵税物件中扣除的免予徵税的数额。徵税物件小於免征额时,不徵税;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部分徵税。免征额不属於税收优惠,它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不对谁形成优惠,是构成税收制度的一个要素。
免税与起征点也不同,起征点是对徵税物件应当徵税的数量界限。徵税物件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徵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按全部数额徵税。例如,我国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爲月营业200元至800元;按照次徵收的,起征点爲每次日营业额50元。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起征点。不超过起征点的不课税,超过起征点的,就营业额的全额课征,不会从全额中扣除起征点。起征点看起来似乎是一种税收优惠,但实际上,是爲了照顾应税收入较少的纳税人,其目的是爲了使税收政策符合合理负担的原则,起征点也是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
(三)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指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对出口企业已出口商品原来所承担的流转税予以退还的措施。其目的是爲了鼓励出口。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爲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後,凭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该项货物的退税。
(四)先征後退
先征後退是先依据税法,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徵收上来,再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的措施。例如,1994年税制改革後,曾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流转税超税负返还,即先根据统一的流转税法规对其徵税,然後再返还其在新流转税制下的税负超过原流转税制下税负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