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如何徵收个人所得税?
主题: 大陆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如何徵收个人所得税?
内容: 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台商企业)的董事同时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帐上他们不领取工资或奖金,从企业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对其应如何徵收个人所得税。中共国税发[1996]21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徵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这个问题的徵管作了如下规定:
1.对於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的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对其取得的不同性质的收入,采取不同的计徵方法:
(1)对其取得的属於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按照国税发[1993]045号文的有关规定免徵个人所得税;
(2)对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徵收个人所得税;
(3)对其以雇员身份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徵收个人所得税。
2.上述具有董事(长)和雇员双重身份的个人,应主动申报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对不能主动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叁照同类地区、同类行业和相近规模企业中类似职务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徵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