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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税法对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徵税?

主题: 大陆税法对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徵税?

内容: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8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後的馀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於徵管,对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用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徵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馀额计徵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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