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是否允许台资介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大陆,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一)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三)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五)购置房产;(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七)购买国有小型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八)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根据这一细则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台商)可以承包经营国有中小企业、收购、合资、合作、租赁、控股、参股、兼并及对已宣布的破产企业竞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