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税法如何确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主题: 大陆税法如何确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内容: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它是纳税人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在价款之外取得的一切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和基金等)。
一切收入都要徵税,这是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排除某些特定收入允许从计税依据中扣除。下列几种情形的营业税额为:
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价款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後的馀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用後的馀额为营业额;在境内的也比照执行。
3.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其载运的旅客或货物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运费後的馀额为营业额。
4.从事联营运输业务的,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营业额。
5.从事转贷业务的,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後的馀额为营业税。
6.从事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的,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後的馀额为营业税。
7.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凡设备价值作安装产值的,设备价款计入营业额。
8.保险业实行分保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的馀额为营业额。
9.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全部收费减去代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後的馀额为营业额。
10.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地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後的馀额为营业额。
11.单位和个人自建建筑物後销售、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或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据规定原则确定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