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是否徵收土地增值税?
主题: 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是否徵收土地增值税?
内容: 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因其只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没有取得相应的收入,属於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所以不能将其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徵税范围。当然,对於以赠与的名义,出售或交换房地产行为的,不能按赠与对待,应徵收土地增值税。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
1.房地产的继承。房地产的继承是指房产的原产权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死亡以後,由其继承人依法承受死者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继承通常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主要是指由死者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继承该房地产;遗嘱继承主要是指由死者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该房地产。这种行为虽发生了房地产的权属变更,但作为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原所有人(即被继承人)并没有为权属的转让而取得任何收入。因此,房地产的继承不属於土地增值税的徵税范围。
2.房地产的赠与。房地产的赠与是指房产的原产权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交给其他人(即受赠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虽发生了房地产的权属的变更,但作为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原所有人(即赠与人)并没有因为权属的转让而取得任何收入,因此,房地产的赠与不属於土地增值税的徵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