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若要转让期房预订权则必须经开发商同意
黄律师:前不久,有位章先生在我公司开发的楼盘预订了三套期房,每套交了3万元定金。谁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章先生又将我公司为其保留的那三套期房以高价将预订权分别卖给了王某、于某和李某。请问,对于这种将期房预订权高价转给他人的行为,我们公司是否有权拒绝? 市民刘女士
刘女士:你所指的期房预订权转让是目前楼市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行为,即预订人通过与房产商签署《商品房预订协议》并交付一定数额定金将热销的期房预订下来,然后在正式签订预售合同之前,又以高于其已支付订金的价格将预订权转让给其他人,由该预订权买受人与房产商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预订人自己获取差价。目前,有关法规有对预售合同签署并经登记备案后,预购人将期房再行转让行为有个规定,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你所说的预订权转让行为。鉴于目前法规对期房预订权转让并没有明确禁止,按照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这应当是允许的。
在具体转让程序方面,《商品房预订协议》对此有约定的,从约定;没约定的,期房预订权的转让应当经房产商的同意。因为预订人在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并缴纳定金后,对该期房享有预订权,房产商有义务就该期房为预订人保留一定期限,不能再卖给他人,但同时预订人也有按照《商品房预订协议》的约定与房产商签订正式预售合同的义务,因此预订权的转让属于《商品房预订协议》权利义务的整体转让,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这种转让行为应当征得合同的另一方即房产商的同意。可以这样认为,除非你公司与预订人在《商品房预订协议》中有同意预订转让的专门约定,否则预定人将预订权高价转给他人赚取差价时,你公司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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