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转制过程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所签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签订的,则是有效的劳动合同;如果属《劳动法》第十八条的情形,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则是无效的劳动合同。企业不能以该职工转制前已辞职为由而不承认该职工转制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用人单位和职工是无权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