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想请问一下专业人士,请一天假扣一天半的工资,合理吗?加一天班,只是给一天半的工资,这样合法吗?每星期工作六天,说是星期六给两天的加班费,但是实际算起来每月的工资总额还不到最低的工资保障线,这样的话是不是违法的行为啊?
我想就这几个问题请教一下这方面的专业人士给出一个答复,在此表示感谢!
我恨资本家
答复:
您好。
你的来信所涉及到的是一个有关加班费和假期工资支付办法的问题。对此,于2003年4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依据该规定,请一天假扣一天半的工资,以及加一天班只给一天半的工资显然是存在问题的,而您的月平均工资总额还不到最低工资劳动保障线当然也是违法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同时涉及到其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的确定问题。
计算基数
一、月工资计算基数
有关月工资的计算基数,劳动法苑曾专文撰述,在此不再展开,想看详细缘由者可以查看《加班工资怎么算?》一文。
根据该文分解,如果你和单位之间没有就该计算基数在劳动合同以及集体合同中予以约定的话,该计算基数应当是您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且该基数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月工资标准570元。
二、加班加点的日工资
按以上原则确定的月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三、加班加点的小时工资
上述日工资除以8小时。
四、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
按前述原则确定的月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计算系数
一、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费的问题可以参看《加班加点工资、年终奖和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我们将重点讲将病假、事假工资的问题。
二、假期工资
㈠病假期间您的单位仍应当支付您法律所规定的工资,其计算方法如下:
1、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②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③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④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⑤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2、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40%;
②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50%;
③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60%。
㈡事假期间的工资主要是依据您与单位之间的约定,没有约定的话则休假当天的工资可以扣除。
因而,您的单位可以扣除您事假当天的工资,但一天半是没有依据的。而如果是病假的话,您的用人单位还应当依法支付您病假工资。加班工资也同样应当依法足额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数额的计算公式为:休息日加班工资=(您的月工资×70%/20.96)×休息日加班日数×200%。假期工资则遵照前述规定执行。
根据以上计算公式,如果您的用人单位存在故意克扣你的加班费或假期工资或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事实,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条,您可以要求其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可要求去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至于您所说的的第三个问题,您的单位支付的每月工资总额还不到最低的工资保障线显然是违法的,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