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鲁老师,您好!
我公司有一女员工,按照规定已经休完了产假及各种特别假(年假、有薪病假等假),其由于个人的原因无法来上班,提出按病假一个月,按照我公司的规定“未住院者全年病假不得超过30天”,按照这条规定,我公司也准许了假,其也履行了请假程序。而一个月之后,其又打电话,称其无法来上班,按照公司的规定,她不能再续假了,对此已在电话中明确告诉她了。公司要她来办理自动离职手续,而其一直为来办理手续。
我想咨询的是,像这种情况,企业能否就可以算是其自动离职,是否有什么不妥的地方。
答复:
您好!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期,医疗期的时间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最长为24个月,最短为3个月。所谓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期限,可以是住院治疗,也可以是非住院治疗,因此,贵单位关于“未住院者全年病假不得超过30天”的规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员工休假治疗需要提供医院的休假条,否则,企业可以按旷工处理。
具体到您的问题,我认为,如果该员工有合法的病假条,单位就不能按自动离职处理,如果没有病假条,在其旷工15天后,单位可以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