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鲁先生,你好!我是1980年市统考进上海仪电的一所技校,两年后(1982年)被分配进办校的单位工作。1993年同单位签订了终生合同。1995年下半年我单位和另一企业合并,从此效益下滑。至1996年下半年下岗,拿了两年的下岗工资。1998年10月后单位停发我的下岗工资和两金(实际是四金),可劳动关系一直保留至今,连最起码的养老金等单位都停交了,单位也没有任何人顾问和慰问。在这期间我在外打零工,妻子也于1998年应合同到期被终止合同而从此失业。就这样我们全家三口艰难的生活着。
近来我单位要同我以每年800元按工龄一次性拗断,但我的要求是1,首先补全我的(1998年10月后单位停发至今的下岗工资)和四金。2,然后再按本单位其他职工的待遇和优惠条件买断工龄。就此我想请教:1. 我是否有权得到至今的生活费和被单位停交的两金(实际是四金),我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我单位应该履行吗? 2. 我单位讲要补全生活费可以但我的工龄工资只能按428元不按800元结? 单位这样做对吗?具体是如何计算的? 我们一点也不知道国家规定你可以提供帮助吗?3. 我的技校可否算工龄,工龄是如何计算?有关政策国家政府是如何规定的。4. 上海的1999年在职人均工资1100元我单位怎能按800元结呢?若同意拗断我还有那些合法应得的我可以先单位提出的?
答复:
您好!1、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为60天,过了60天不诉诸法律就视为放弃权利。因此,您现在要求生活费只能要求最近2个月的。但是社会保险不受时效的限制,您可以要求单位自1998年10月补起。
2、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时本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以企业平均工资计算。因此,如果800元的标准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单位的做法就没有问题。
3、连续工龄的计算一般是指同一单位工作的年限,但是职工因组织调动或企业合并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改变前的工龄也视为本单位连续工龄。因此,您的技校工龄也应计算在内。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不是以当地平均工资计算,而是以本人或企业平均工资计算,因此单位的做法并不违法。